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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身受伤索赔纠纷频发,健身房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1.某案件(来源:吴英生命健康权、身体完整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浙10民终1337号)

    案情摘要:2017年3月16日晚7点左右,原告到被告处健身,在骑动感单车时,自行车扶手脱离车体,导致原告从自行车上摔下,右踝关节受伤。原告受伤当天到仙居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扭伤、右踝关节前距腓韧带及跟腱韧带断裂、右膝扭伤。至同月27日住院,共计11天。出院后多次到门诊就诊,医疗费用共计19390.99元。 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10级,建议其失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均包含住院治疗期。

    如果抛开法律条文,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住院费用不足2万元,健身房该赔多少钱?最多赔偿住院费,再给几千元慰问金?而且受伤不能全怪健身房,住院费也不能全赔。从这个角度看,最多3万元就够了。

    但事实并非如此,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结果为:健身房承担80%的责任,应赔偿近11万元,包括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慰问金等。

    2. 安全义务是什么?

    1.相关法律规定

    在中国法律中,最早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定义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在此基础上,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随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也对此作出规定。

    2. 担保义务的性质

    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经历了由“造成人身损害——人身安全”向“造成他人损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精神损害”的转变,保护范围更加广泛、全面。

    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这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有区别。

    安全保障义务旨在保障公共安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属于“不作为侵权”,也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来源多样,可能来自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8条第1款、《民用航空法》第124条、第125条、《公路法》第43条第2款等),可能来自合同约定,也可能来自诚实信用原则。

    3. 担保义务的种类

    一、义务人不得因其行为,直接危害他人安全。

    现实中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去医院探望病人,经过楼外斜坡时,踩到沙石滑倒摔伤;在消毒池游泳时,因池内防滑垫铺设不当而摔伤;酒店沙滩未设置救生员,导致客人游泳时溺水身亡等。

    2.第三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义务人有防止、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害的义务。

    例如,由于酒店管理松懈,客人在入住期间遭到犯罪分子的伤害。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如上所述,责任必须针对具体主体。公共场所,除了明确列出的酒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外,还应该包括餐厅、游乐园、银行、医院、大学、公共交通等众多公共场所。群众活动不是法律术语,而是指面向公众举办或向公众开放的各种社会活动。例如,网上帖子招募自驾游组织者;庙会、灯会、演唱会、马拉松比赛等。

    如果在公共场所举办群众性活动,比如公园里的灯会,活动组织者和公园管理者都是安全保障的责任者,各自承担着各自的责任。如果因组织不当而发生踩踏事件,活动组织者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公园的栏杆存在缺陷,公园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1)法律法规是否有相关规定

    (2)危险程度。例如,在张国胜等诉郑和朴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法院认为:“衡量管理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其行为是否按照一个良好管理人的标准,尽了最大的谨慎和努力。”

    (3)防治灾害的能力程度

    (4)承担担保义务的人是否从中获利。对于无偿提供服务的人,基于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其负有最低限度的担保义务。

    3. 对他人的损害

    第一,是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对其工作人员,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或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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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未履行安全义务与造成他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赔偿范围

    1. 人身伤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的收入;造成他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适用法律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

    (二)财产补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三)不承担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受害人的过错、故意、第三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免除责任。

    例如,在以下案件中:在(201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沪0107民初7178号案中,法院对于受害人的注意义务提出了比健身中心的安全保障义务更高的要求:“被告作为健身房经营者,应当为会员提供安全的配套服务,但其卫浴设施未能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是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的成年人,应当积极管理自己的事务,是健身房的会员,并一直在此锻炼身体,对健身房内的环境应当熟悉,但其存在疏忽大意,存在自身过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本院判决被告对原告人身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健身房如何减轻或避免赔偿责任?

    1.健身合同签订阶段

    在与顾客签订合同或办理会员卡时,不询问对方是否有病史,就等于没有告知顾客某些疾病不适合参与健身、健身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风险等。

    针对此项,特别提醒及说明会员入会时应了解的健康状况,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2. 家教资格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从事健身指导工作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事高风险体育项目健身指导工作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这里的规定有点模糊,对于高危运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5月1日)中第一批高危运动项目包括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跳水、攀岩等。其他项目,并没有明确的准入证书规定,存在大量的等级评定证书,目前最正规、最权威、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其他国际认可的认证还有很多,比如美国运动协会(ACE)、美国国家体能协会(NSCA)、美国运动医学院(ACSM)、美国国家运动医学院(NASM)四大国际教练认证。

    因此私人教练是否拥有受高度认可的专业资格证书,会成为法院判定责任的考虑因素。

    关于第1、2项,我来分享一个案例(来源:扬子晚报2017年9月3日):苏州昆山的张先生,在健身房请了私人教练健身,结果在健身过程中突然身亡。原来,该男子患有冠心病,但在办理会员卡时向健身房隐瞒了患病的事实。事发后,该男子的亲属起诉健身房,索赔百万余元。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健身房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健身房在张某办理会员手续时,向张某提供了一份《健身问答表》,并在问卷中用了大量篇幅罗列了健身对其身体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尽到了告知风险的义务。而且健身房并非医疗机构,并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对张某的身体进行检查,只能根据张某本人提供的信息了解张某是否患有身体疾病,并据此制定健身计划。而张某隐瞒了自己患有冠心病的事实,这是疏于身体管理的表现,因此,张某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但由于张某聘请的私人教练不具备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健身房仅对其自行培训,并未向张某提供具体、有针对性的健身风险提示,存在瑕疵,健身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事实认定事故造成的损失约为120万元,并判令被告健身房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健身设施

    关于健身房器材及相关配套设施,个人建议参考《体育场馆分类 第2部分:健身房星级划分与评定 GB/T18266.2-2002》,里面详细列出了健身房的清洁卫生、环境与安全救援、设备设施及维护、服务水平等内容,参考价值较高。由于全文过长,就不在本文中体现了。

    以下列出与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几个方面,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完善的措施。

    (1)健身器材应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现行标准为GB17498-2008。

    (2)健身器材上应当在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者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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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淋浴室、更衣室的地面采用防滑材料,并设置警示标志。

    (4)储物柜等设施应坚固,地面应平整,并定期清洁,防止因水渍、沙子和碎石造成滑倒的危险。

    (5)定期保养器材,及时归还器材。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5191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健身房的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本案中,健身房内哑铃等健身器材摆放混乱,虽然将器材摆回原位,但并未有效引导消费者将器材摆回原位。在监控显示较短的时间内,健身房工作人员并未进入事发区域整理健身器材、保障健身区域安全,导致消费者在健身过程中受伤。被告明显缺乏安全意识,存在管理疏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积极管理好自己的事,但原告在躺下举哑铃锻炼之前存在过失。” 其未认真观察周围环境、注意地面情况、确保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本院经综合考量,判决被告易兆韦德对原告桂文勇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4. 服务流程

    1.介绍第一位会员,并请会员签名确认。

    案例:陈女士在健身房上动感单车课,当天换了一位教练,音乐刚一响起,陈女士的脚就从踏板上脱落,受伤了,后经检查,陈女士左距骨、左踝骨骨折,需住院一周,花费医疗费3680元。

    本案中,陈女士负有主要责任。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运动健身具有一定的风险,而且她也不是第一次从事骑行健身,应当知道这项运动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但在健身过程中,没有做到谨慎运动,导致自身受伤,其过错程度较大。但健身房在无法判断陈女士是否掌握安全注意事项的情况下,允许其从事这项运动,因此应当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8]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

    公司应有专业人员制定《健身器材使用说明书及健身注意事项》,其中列明相关器材的使用方法及健身注意事项,并注明:如有疑问,请在使用器材前向工作人员咨询。同时也应说明公司工作人员已在您初次加入俱乐部时介绍过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对于新会员,工作人员应指导、介绍如何使用健身房每台健身器材,并请会员签署认可《健身器材使用说明书及健身注意事项介绍》。

    2. 私人培训服务

    由于他们为私人教练支付的费用比普通会员更高,理应享受到更专业的服务,法院在责任认定上也更为严格。除了前文提到的资质要求,私人教练还应更加注重履行告知、指导等服务义务。同时,即使是私人教练与会员之间签订的私人教练合同,公司也难以免除自身相关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由于私教属于一对一形式,不同会员的训练计划有所差异,因此私教应该针对不同会员制定一份《私教计划简介》,列出相关项目的注意事项,并在开始前根据教学进度向会员讲解并取得签名确认。

    3.日常管理

    应完善监控设备,做好进出卡记录,配备足够数量的巡检人员,做好服务过程的管控。

    案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3572号案中,法院认为:陆景公司作为健身中心的实际经营者,未按照《会员章程》的规定让刘宇红在前台刷卡或确认刘宇红身份后进入场地,导致刘宇红进入健身中心的时间不确定;事发当天,正是健身中心装修后正式营业的第一天,陆景公司只安排了三名工作人员(前台、会员、教练各一名)上班,且因故未开启监控设备,无法充分保证对健身人员的检查、管理、指导,无法及时全面掌握健身中心突发情况及健身人员的危险行为。上述瑕疵的存在,导致陆景工作人员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刘宇红突然摔倒在地的事件。 虽然土地王公司工作人员呼叫120急救车并尽到相应抢救义务,但是由于缺乏现场监控,无法确定刘玉红倒地的具体时间,也无法确认刘玉红倒地至土地王公司工作人员呼叫120急救车的时间间隔,无法证明土地王公司第一时间发现并呼叫救护车。土地王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进入健身中心的人员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玉红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损害后果。考虑到土地王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本院判决其对刘玉红死亡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4. 储物柜管理

    针对此条,会员协议中应有相应的提醒,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储物柜中。同时,可以在储物柜区域张贴提醒,提醒会员注意此要求。

    案例: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上终字第0334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的财产损失系他人盗窃所致。健身会所提供的储物柜正常,大厅、更衣室内均张贴禁止将贵重物品放入储物柜的标识,会员守则、更衣室须知中亦有提醒。其营业场所多处安装有监控设施,尤其是更衣室门口过道上方安装有监控设施,可监视进出更衣室的人员。会所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五)应急响应

    1. 第三方对会员造成损害

    例如,上述2014年山东招远麦当劳门店邪教成员被杀案,虽然当时要求麦当劳承担责任的声音很多,但该案中的麦当劳女员工冒着生命危险阻拦犯罪嫌疑人,遭到犯罪嫌疑人殴打,随后迅速报警。麦当劳员工显然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不能因为损害发生在麦当劳门店内就追究麦当劳的侵权责任。

    对于会员之间发生争吵、打架等事件,公司工作人员应合理判断,情况不严重应尽力劝阻,情况紧急应立即报警,报警记录将成为减轻或免除公司责任的有力证据。

    2. 会员受伤或突发疾病

    当会员受伤或者突发疾病时,要履行救助义务,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健身场所应考虑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急救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急救人员随时待命,一旦发生意外,可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同时,应加强对健身教练的应急能力和医疗知识的培训。

    案例: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3743号案对健身中心在事故发生后的抢救措施及责任作出了如下解释:“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其多方体店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尽到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的合理义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推论),周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即周某因自身疾病突然死亡。根据现场录像及通话记录,周某突然昏迷后,被告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对周某实施了一定的抢救措施,并两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鉴于目前尚无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则要求健身场所必须安装自动体外除颤器、制定心脏骤停应急预案、配备具备急救技能的教练员等,可以认为被告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9]

    本案中,健身中心未被判定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是因为健身中心拥有完备的监控数据,为当时的救援情况提供了证据,并采取了合理的应急措施。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的是,多数情况下健身机构会被判定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这也提醒健身机构经营者要更加重视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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